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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工程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作者: 发布时间:2015年05月15日 16:29 来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是学校管理体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委领导下,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实行民主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重要形式。也是学校领导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推行校务公开工作,促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渠道。

  第三条 教代会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理论指导下,遵照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在校党委的领导下行使职权。要坚持以人为本,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教职工个人三者关系,充分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强团结,群策群力,促进教学改革和建设,使我校在教学质量、学术水平、师资队伍、科技成果、现代化管理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成为特色明显、内蒙一流、国内知名、有一定国际影响的教学研究型、多科性高等学校。

  第四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五条 教代会在本校权限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讨论校长的工作报告和学校财务报告,讨论学校的年度工作计划,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教职工奖惩办法以及与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由校长颁布施行;

(三)审议、决定有关教职工的集体福利事项的制度及办法;

(四)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监督和评议校、院(处、室)两级领导干部,可以进行表扬、批评、评议、推荐,必要时可以建议上级机关给予嘉奖、晋升、处分或免职。

第六条  校长要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对待教代会的决议和提案,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

第七条  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及行政系统行使指挥职权,教育教职工遵 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八条  凡享有公民权的本校在职教职工,均可当选为代表,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原则上以工会分会为单位,由教职工差额选举产生。代表的构成,既要照顾学校各方人员,又要充分体现学校以教学为主的特点,其中教师代表占代表总数的百分之六十左右。

第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校、院领导、部门党总支书记和工会分会主席应作为教代会代表,但仍需要经过教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 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三年,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代表受原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原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的程序撤换、更换或补选本单位的代表。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的条件:

(一)努力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模范执行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工作成效明显;

(三)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有参政议政能力;

(四)关心学校的发展和建设,积极支持改革,支持配合党政领导工作;

(五)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群众办实事,能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按教代会规定程序提出意见、建议和提案;

(二)就大会议题充分发表意见,提出建议,参加表决;

(三)对教代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四)在教代会闭幕期间,参加校内检查巡视工作;

(五)因行使正当民主权利而遭受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控告。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模范地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指令,模范地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二)认真做好本职工作,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建设优良校风、学风中起带头作用;

(三)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贯彻教代会的决议,做好教代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四)密切联系群众,认真听取和正确反映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做好群众工作,发挥桥梁作用。

第十五条 教代会代表的资格调整、更换与增补

(一)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教代会代表,应对其代表资格进行调整:

1.教代会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本学校,其代表资格自行消失。学校内部调动一般应予保留。

2.教代会代表离、退休后,其代表资格即行停止。

3.教代会代表被开除公职留用查看的,其代表资格自开除之日起即行停止。

4.教代会代表因各种原因一年以上不能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的,其代表资格一般不予保留。

   5.教代会代表失去群众信任的,由原选举单位向教代会常设主席团提出撤消其代表资格的申请,经同意后,由原选举单位进行重新选举。

教代会代表出现上述情况的应报学校教代会常设主席团备案。
  (二)教代会代表的更换与增补

因各种原因造成教代会代表缺额的,按照缺额数和代表性进行补选,其程序是:

1.原选举单位向教代会常设主席团提出申请。

2.经教代会常设主席团研究同意后,原选举单位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进行补选,并将选举结果报教代会常设主席团备案。

3.教代会常设主席团对选举结果审查后,当选代表填写教职工代表登记表,教代会常设主席团向下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代表增补及更换情况。

第十六条 根据大会的需要,未被选为正式代表的学校、学院和机关各部门的党、政、工主要领导作为列席代表参加大会;邀请部分离退休的学校党政领导作为特邀代表参加大会开幕式。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没有表决权。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七条 我校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即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教代会代表即工会会员代表的组织形式。

第十八条 召开换届教职工代表大会时,由大会预备会议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每届期间的会议,由教代会常设主席团主持。大会主席团成员中应由学校党、政、工主要领导和教师及其他代表性人员组成。主席团成员必须是教代会正式代表。大会主席团可根据需要设常务主席1人,秘书长1人(由工会负责人担任),副秘书长2—3人。

大会主席团主要职责:组织、主持大会,领导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审议大会议题,并提请大会通过;听取和讨论各代表团对各项议案的审议意见,对议案进行修改;草拟大会决议和决定;处理大会期间其它重要问题。

第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一届,每年一次,定期召开。会议表决必须有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向代表说明,取得多数代表的同意。

第二十条 教代会在大会期间以分会为单位组成代表团,9名代表以下的代表团选出团长一名,10名代表以上的代表团选出团长、副团长各一名。

代表团团长职责:收集代表提案,会议期间组织代表团讨论,并做好其他有关工作;闭会期间主动联系代表和广大群众,随时向教代会工作机构和学校有关部门反映各种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和群众迫切关心的问题,广泛吸收教职工的意见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请大会通过。

第二十二条 我校教代会设立女工工作委员会、经费经审工作委员会、教学科研工作委员会、提案工作委员会、生活福利工作委员会、民主管理及监督委员会五个专门工作委员会。各委员会的人选一般在代表中提名,也可聘请熟悉该项业务的教职工担任。委员会的组成经主席团审议后,提交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各专门工作委员会设主任1人。

专门工作委员会职责为:审议准备提交教代会讨论的与本委员会业务有关的议案,进行调查论证,提出意见和建议;会议期间收集、整理教职工代表对与本委员会业务有关的议案的意见、建议,提交主席团作为修改议案、决议和决定的依据;检查、督促与本专门委员会业务有关的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以及提案的落实情况,并向常设主席团汇报;

保持与学校有关行政业务部门的经常性联系,参与重大问题的讨论、建议;办理教代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职责行使至下届教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产生为止。

第二十三条 教代会的工作应向教职工公布,接受群众的监督。学校各部门和全体教职工对教代会通过的决定,应认真执行。

第二十四条 为适应学校管理改革的需要,学校实行二级教代会制度。二级教代会在同级党组织和校教代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章  教代会与工会

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闭会期间,大会主席团为常设主席团,每届任期三年。其主要职责为:负责每次大会的各项筹备工作;协商处理教代会闭会期间出现的属于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其它问题;听取党政部门关于学校的建设、改革与发展等有关校务公开的情况通报,反映代表意见;根据学校的部署,在教代会内组织民主评议、推荐干部;听取专门工作委员会的工作汇报,研究处理专门工作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对教代会原则通过的决议、决定的个别条文提出修改意见或补充事项;对教代会要讨论的重大问题和代表提出的重要提案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检查有关部门贯彻教代会决议和处理提案的情况;组织代表对校内相关部门的工作进行巡视、检查,对相关部门的领导工作进行质询;遇有重要问题,或根据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决定提前召开或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六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在校党委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下列工作:

(一)做好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主席团人选建议名单,经党委批准后召开大会。

(二)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代表组及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活动,组织代表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及提案的落实。经常听取代表及教职工群众的意见、建议,积极向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三)大会闭会期间,遇有重要问题可建议教代会常设主席团召开会议临时代表会议。

(四)向代表和教职工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保障他们的民主权利,接受他们的申诉。

(五)做好教代会档案资料的整理和管理工作。

(六)处理教代会交办的其他有关事宜。

第六章  大会提案

第二十七条 提案是教职工依据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令,从学校实际出发,提出的议事方案。提案工作是教职工参加民主管理,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形式,在召开教代会之前,各工会分会要组织代表积极向教代会提交提案。经提案工作委员会审查,符合教代会中心议题的提案,可报请主席团建议列入教代会议题。
  第二十八条 教代会闭会期间提案的征集、整理和审查工作,由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处理,并向教代会报告提案处理情况。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仅适用于本校,如与上级文件有冲突,应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三十条    本条例的修改补充权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解释权属教代会常设主席团。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提交第三届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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